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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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85號聲請人 吳秀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蘇榮任 │安泰商業銀│103年1月20日│24,363元│BD0000000││││行南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