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71號聲請人 李明芳 即友進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71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哲皇杰企業社│第一商業銀│103年1月30日│27,525元│EA0000000│││行萬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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