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78號聲請人 劉碩穎 代理人 麥佐 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4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