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7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拾伍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捌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