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8.29│98.01.12│98.01.16││││││├──────────┼──────────┼──────────┼──────────┤│偵查(自訴)機關年│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字││度案號│第1770號│第83號│第8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89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1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08│98.05.12│98.05.12│├─┼────────┼──────────┼──────────┼──────────┤│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89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1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02│98.06.05│98.06.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492號│1527號│1527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8.01.13│98.01.14│98.01.1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68號│468號│46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63號│99年度上訴字第63號│99年度上訴字第6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09│99.06.09│99.06.0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115號│99年度台上字第5115號│99年度台上字第51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8.12│99.08.12│99.08.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2073號│2073號│2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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