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宏治 即 劉文智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