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 張惠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監護人已經死亡,將申請由聲請人辦理為新監護人,為了解原財產清冊負責人是誰,為此聲請閱覽88年度監字第5號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本院88年度監字第5號事件卷內文書,惟該案件已經銷毀,有本院調案申請證明可憑。聲請人聲請閱卷之該事件卷宗既已銷毀,本院即無從調閱,本件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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