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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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南縣東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0巷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第三人 盧谷進 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4年1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1,600元,詎第三人盧谷進自民國95年6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445,6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㈠請提出相對人最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㈡更正聲請狀所載借款人、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期、借款金額等記載。㈢釋明大埔段105-7地號係由何人將所有權移轉給相對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何武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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