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處判有期徒刑6月(2次)、7月(3次)、5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法授矯字第110015536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育震前⑴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84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嗣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駁回上訴確定;⑵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6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28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7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前開三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考,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又受刑人於108年7月23日入監服刑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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