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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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上濠皮革有│第一銀行朴│99年1月7日│100,000元│WA0000000│││限公司 洪聖 │子分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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