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7號聲請人 張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