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 劉杰檳
劉建富 劉招平 黃 淑縀 鄭順 鄭發 被告 睿晟 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景明 被告 莊家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參照)。
二、查,原告各項訴之聲明均以其等所有之彰化縣○○鄉○○段土地與被告等人間就「土地委託辦理市地重劃合約書」契約關係確認不存在,而參照其所提供上開合約書第6條第2項係約定,乙方即土地所有權人乃以參加重劃土地面積百分之40作為負擔重劃費用。經本院審酌後,爰以原告等人所有之土地面積價額其中百分之40,初步核定原告等人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得出原告劉杰檳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91,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原告劉建富、劉招平、 黃淑縀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919,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696元;原告鄭順、鄭發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4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
三、原告應提出每人與被告等人間所簽訂之「土地委託辦理市地重劃合約書」契約到院。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魏愛玲附表┌─────────┬─────────────┬───────────────────────┐│原告即土地所有權人│彰化縣○○鄉○○段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面積(平方公尺)/106年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劉杰檳│581地號土地/17平方公尺│17x11,500x40%=78,200│9,791,952│││/11,500元││││├─────────────┼──────────────┤│││582-2地號土地/322平方公尺│322x11,500x40%=1,481,200││││/11,500元││││├─────────────┼──────────────┤│││583地號土地/365平方公尺│365x9,900x40%=1,445,400││││/9,900元││││├─────────────┼──────────────┤│││585-1地號土地/162平方公尺│162x10,474x40%=6,787,152││││/10,474元│││├─────────┼─────────────┼──────────────┼────────┤│劉建富、劉招平、黃│588地號土地/1350平方公尺│1,350x9,900x40%=5,346,000│12,919,398││淑縀│/9,900元││││├─────────────┼──────────────┤│││588-1地號土地/665平方公尺│665x10,483x40%=2,788,478││││/10,483元││││├─────────────┼──────────────┤│││588-2地號土地/1,012平方公│1,012x9,900x40%=4,007,520││││尺/9,900元││││├─────────────┼──────────────┤│││588-3地號土地/169平方公尺│169x11,500x40%=777,400││││/11,500元│││├─────────┼─────────────┼──────────────┼────────┤│鄭順、鄭發│585地號土地/735平方公尺│735x9,900x40%=2,910,600│3,140,600│││/9,900元││││├─────────────┼──────────────┤│││585-3地號土地/50平方公尺│50x11,500x40%=230,000││││/1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