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7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全世明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1年10月20日新北檢增鞠111執聲他3513字第1119110936號、112年11月21日函新北檢 增貞鞠 112執聲他4512字第112914251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分別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下稱A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下稱B裁定)。受刑人因所犯各罪係在民國104年至000年00月00日間,故將2裁定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遭檢察官以111年10月20日新北檢增鞠111執聲他3513字第1119110936號函(下稱甲函)、112年11月21日函新北檢貞鞠112執聲他4512字第1129142515號函(下稱乙函)函覆2案不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而礙難准許等語,惟檢察官於上開函文未將A裁定附表編號1至5之罪先定為一案,另就A裁定附表編號6至26、B裁定所示各罪定為一案,則2裁定所定之刑接續執行長達有期徒刑27年6月,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意旨,是否符合罰責相當原則,對受刑人是否過苛,應予重新審視及實質說明。從而,檢察官所為執行指揮之處分,難謂允當。
(二)本件A裁定附表編號1至5之最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5年6月13日,即應將A裁定附表編號1至5先定為一案;又A裁定附表編號6之最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5年12月1日,即應將A裁定附表編號6至26、B裁定所示各罪定為一案,上開分組方式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並可避免接續執行所受不利益之長刑期,且2裁定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相近,甚至B裁定附表編號1①所示竊盜罪之犯罪日期為104年9月25日,係在A裁定最先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13日前所犯,如能透過重新組合更能達到法之公平,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性質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高,且所犯均為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下之罪,所受宣告刑皆為有期徒刑1年以下,並多以自白方式承認自己錯誤之行為,加速司法審理程序,最終卻因過程快慢導致以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影響定應執行刑之權益。
(三)受刑人於簽署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書時,尚有多案未判決確定,且該定刑聲請書未載明有利或不利之內容,僅有同意或不同意之選項,使受刑人誤以為簽署同意合併,較為有利,致使日後再行定應執行刑時,無法選擇較為有利之方式,難認檢察官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已兼顧注意有利或不利受刑人之一切情形,而有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所定客觀性義務之違反。受刑人至今已服刑8年、誠心思過,對於過去危害社會、侵犯他人財產之行為,深感悔悟,請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給予受刑人早日復歸社會、彌補過去錯誤行為之機會。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基此,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係就其所犯如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57號、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裁定所示各罪,於111年9月28日、112年11月8日具狀請求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分別以甲函函復「所有案件均已定刑完畢,無法再定應執行刑,上開兩案不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以乙函函復「聲請就上開兩案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礙難准許」,由形式上觀之,新北地檢署上開函文,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該2函文既已記載拒絕受理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即A裁定),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7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即B裁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2裁定業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且其等所包含之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檢察官依上開具有實質確定力之裁定指揮執行,要無不當可言,且因定刑裁定後,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亦無上開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自無從再就原已經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重新再為聲請定刑。
(三)聲明異議意旨固援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指稱上開2裁定所定執行刑接續執行顯有責罰不相當之情形云云,惟上開2裁定所定執行刑各為18年、9年6月,二者接續執行結果,合計刑期為27年6月,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30年,核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之個案情形係接續執行刑期長達34年2月不同,尚難比附援引,而無該裁定所指之「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情形,難認上開2裁定接續執行在客觀上屬過度不利評價,致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又A、B裁定所示之罪,於定應執行刑時,均已經為受刑人調降相當刑度,並無對受刑人更不利之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情事,形式上觀察,受刑人亦未因上開2裁定而遭受顯不相當責罰之特殊情形,致陷於悖離恤刑目的之內部界限,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
(四)聲明異議意旨雖主張將A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另一定刑裁定,並將A裁定附表編號6至26之罪與B裁定全部之罪予以另定應執行之刑云云,然A、B裁定所列各罪,既分別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已具有實質確定力,實無許受刑人任擇各罪合併重定其應執行刑,如此不僅會造成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確定後,一再因受刑人犯他罪而較晚判決確定,以致不斷與前曾定應執行刑之罪再次定刑,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外,更將造成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內容懸而未決,違反法之安定性,顯非適當。至聲明異議意旨所指其誤以為同意合併較為有利,而簽署本件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致其日後無法選擇較有利之方式定應執行刑云云,然該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均係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法院聲請,經法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正當而為裁定,皆係受刑人行使選擇權之結果,並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自不得事後以資訊不足、思慮不周為由,任意推翻其所為之選擇。從而,受刑人任憑己意,主張應以聲明異議意旨所示方式分割、合併,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難認於法有據,是檢察官以上開函文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尚難認此部分之執行指揮有何違誤或不當。
(五)綜上所述,受刑人以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於法均有未合,是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A裁定附表(即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57號)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共3罪,確定判決附表編號2、4、6)有期徒刑9月(確定判決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104年12月24日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24日、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700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6、170號、105年度偵字第534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6、170號、105年度偵字第5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77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4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第111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13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88號(已執行在案)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44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44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確定判決附表編號1、3)有期徒刑3月(確定判決附表編號7)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7日、104年9月15日104年11月6日104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6、170號、105年度偵字第534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6、170號、105年度偵字第534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6397號、105年度偵字第49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79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2月1日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44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45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400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4日104年12月27日104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380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060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72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18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26日106年1月24日105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72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3日106年3月1日106年2月2日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36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96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32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6月20日104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139、23102、261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511、6902、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9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139、23102、261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511、6902、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9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139、23102、261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511、6902、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2日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22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1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2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2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
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139、23102、261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511、6902、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9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139、23102、261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511、6902、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9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106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6年4月13日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2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2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06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共3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3日104年6月18日、104年10月19日、104年12月8日104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987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4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72、173、174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字第4833、75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1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4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1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日106年3月23日106年7月27日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65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776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1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共2罪,確定判決附表編號4、5)有期徒刑8月(確定判決附表編號3)有期徒刑7月(共2罪,確定判決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104年11月11日、104年11月17日104年10月14日104年9月12日、104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字第207、3193、4114、4155、4833、750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字第207、3193、4114、4155、4833、750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字第207、3193、4114、4155、4833、75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3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3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3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
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共4罪,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2、6、8)有期徒刑1年(共4罪,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5、7、9、10)犯罪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8月26日、104年9月3日、104年11月26日、104年12月20日104年10月30日、104年12月4日、104年12月23日、104年1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字第207、3193、4114、4155、4833、750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31、7458、7852、8065、9644、14721、15075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31、7458、7852、8065、9644、14721、150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3月13日106年3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4日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2號(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書誤載為得易科罰金,應予更正)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8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編號2526(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犯罪日期104年9月28日104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31、7458、7852、8065、9644、14721、15075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31、7458、7852、8065、9644、14721、150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744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附表一編號4)判決日期106年12月14日106年3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744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4日106年4月24日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9號B裁定附表(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共2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4年9月25日②105年9月1日105年9月27日①105年8月26日②105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6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6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7號編號1、2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審易字第488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3、4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審易字第488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6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0月18日105年10月16日000年0月00日下午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111號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4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5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4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7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108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48號編號3、4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審易字第488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6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5日105年8月4日105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418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33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4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43號106年度易字第9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359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5日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43號106年度易字第9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3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8日107年1月15日106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50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08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52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9月3日105年10月9日105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87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43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4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4號106年度訴字第25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1月23日107年3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4號106年度訴字第25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2日107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6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42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425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4日105年9月8日000年0月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654號等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654號等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5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107年8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107年9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48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48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28號編號13、14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3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596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5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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