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一0號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貳萬
捌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