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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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