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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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聲請人 蔡淑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釋明系爭二紙支票(票據號碼為AW0000000、AV0000000)是否經第三人提示?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