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 張麗虹 被告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2段232號10樓」,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依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