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445號債權人波蜜臻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乙○○業於民國98年6月6日死亡,有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乙○○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債務人乙○○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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