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素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素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素珍(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
級毒品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111年5月1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其中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親自簽名捺印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5頁)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編號之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
時間之間隔;另審酌受刑人所涉(除附表編號10以外)各次販賣、轉讓毒品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25頁)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另諭知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
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集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1月(3次)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09月18日108年09月30日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7日107年08月27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23日111年0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確定日期111年05月01日111年06月03日備註編號1至10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5次)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2日107年8月1日107年8月2日107年9月2日107年8月15日107年08月16日000年0月下旬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110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31日111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110年度訴字第301號確定日期111年06月03日111年11月14日備註編號1至10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2次)有期徒刑5年4月(5次)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05月10日109年05月11日110年01月11日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30日110年2月9日110年05月01日110年02月23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0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0日111年07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0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700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14日111年12月14日備註編號1至10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1月(3次)犯罪日期111年6月24日前某日109年9月22日109年9月18日109年9月25日109年9月30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39號112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23日112年11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39號112年度訴字第286號確定日期112年9月26日112年11月29日備註編號1至10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確定。編號11至13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14151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3次)有期徒刑7年7月(5次)有期徒刑7年8月(9次)犯罪日期109年9月12日109年9月24日109年9月26日110年1月1日110年1月6日110年1月7日110年1月7日110年3月2日109年12月14日109年12月25日109年12月26日109年12月27日109年12月28日109年12月29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2日110年1月4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8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1日112年11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8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85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29日113年2月1日備註編號11至13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編號14、15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5號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