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1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裕銘
被 告 劉宛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096元,及其中新台幣59,738元自民國
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