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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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浩因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2罪所侵犯法益不同,兩罪間獨立性高等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