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羅稚翔 原名 羅世忠 .被告 丁逸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30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映鈞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