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庭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庭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庭竹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1年5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301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2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11月2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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