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548號聲請人 劉嘉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木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李木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表明13紙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