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楊雅惠 被告 蔡佳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桃金簡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