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池龍錦
彭春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君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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