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1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6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465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俊儒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貳包(均含包裝袋,合計純質淨重肆點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補充:被告黃俊儒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48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是我交代家人將毒品拿去警局的,希望可以認定為自首云云(見本院審易卷第48頁),然按自首是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受裁判為要件,至於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自承犯罪且有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又委託他人自首,必須委託人有委託他人代行自首之意思,受託人亦有代行自首之事實(最高法院99台上字第1368號、103年台上字第13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9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雖有將毒品藏放地點告知證人黃○佳,然證人黃○佳並未告知證人 黎小二 ,證人黃○佳亦未有代行自首之事實,係證人黎小二主動發現本件扣案毒品,且其將毒品拿去警局時,並不知曉毒品為何人所有,揆諸前揭意旨,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要件不符,併此敘明。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法擺脫毒品,未能體悟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銷燬)之認定:
(一)扣案之粉塊狀檢品2包,經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業如前述,而該前開檢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分析剝離,自應與毒品同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
(二)其餘扣案物品,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本件持有第一級犯行有何關聯,不在本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儲鳴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637號被告黃俊儒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鎮○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儒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時,在高雄市前鎮區興仁公園,向綽號「阿猴」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海洛因2包(合計純質淨重4.64公克),以此方式持有上開第一級毒品。嗣於112年7月21日22時8分許,黎小二即黃俊儒之妻,在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292巷9號住處3樓房間衣櫃內發現黃俊儒所藏匿之海洛因2包,旋即報警並將前揭毒品交付警方,當場扣得海洛因2包、夾鍊袋3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俊儒於警詢時之自白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黎小二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被告黃俊儒有於上址藏匿毒品之事實。3證人黃○佳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被告黃俊儒有告知其將物品置於上址3樓衣櫃內之事實。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及查獲相片證明本件查獲經過。5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證明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物請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檢察官陳筱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