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許愛慧 被告 朱惠瑜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
洪千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顏妙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