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46號原告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園餐廳即 陳林秀霞 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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