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叁所載之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確定在案。又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3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