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證明文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張印滄 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上訴人 張華昌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證明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部分如有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