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白進
       白進國
相 對 人  李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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