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陳宏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宏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宏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