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陳宏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宏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宏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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