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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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50號上訴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被上訴人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石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昱維 律師
黃仕翰 律師 李增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申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號「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及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其請求項1、14之技術特徵,不包括「利用餘熱,提升待處理氣體的溫度、降低相對溼度,以提高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去除率」之作用及效果。系爭專利請求項14為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請求項15為依附請求項14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業據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之乙證7、9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為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請求項25為依附請求項23之附屬項,請求項27為依附請求項26再依附請求項25之附屬項,該3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如附表所示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均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下稱系爭請求項)因欠缺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上訴人自不得向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請求項之專利權,請求排除被上訴人之侵害及連帶賠償損害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邱景芬法官蔡和憲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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