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一、台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與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提起再審之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華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再審被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呂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呂緣,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判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明發法官翁金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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