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延收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延收字第22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訴訟代理人 周忠憲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 倪雲芳 (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108年10月5日起暫時收容後,經本院108│││年度續收字第1849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即108年12月3日)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第1項):│││V.因其為偷渡來台,無相關旅行證件,且身分仍待查│││核中,不能依規定執行。│├───────┼───────────────────────┤│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情形│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葉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