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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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乙○○被告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