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惠琪 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9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1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5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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