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號被告甲○○
之2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九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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