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69號再抗告人 古度文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古度文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再抗告,竟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進發法官謝靜恒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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