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3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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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324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黃麗蓉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張憲正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定有明文;又經法院命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而拒不補正者,自得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惟未繳足執行費,經本院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6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