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9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449號聲請人 張修武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居住於桃園市者,其在途期間為3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惟其遲至111年9月23日始提出聲請,扣除在途期間後,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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