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9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9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953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龔冠鳳龔淑慧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鄧景方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二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經本院職權查得之債務人二人現分別設籍於高雄市內門區、旗山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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