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4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楊瓔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446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美金)│備考││號│││││││├─┼─────────┼─────────┼───────────┼───────────┼────────┼──┤│1│成悅有限公司、 陳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86年12月23日│未記載│150,000元││││昌、陳國權│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