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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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仁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仁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仁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4月、7月、8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991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②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開②至③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2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與①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7年9月18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9017499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