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2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
被   告  蔡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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