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97號原告 黎氏萊 被告 吳義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宣云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97號原告 黎氏萊 被告 吳義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