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57號反訴原告 陳致仰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陳致仰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劉彥麗 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在民國103年7月7日具狀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請求為因財產權起訴之消費借貸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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