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久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4,9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