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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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洪朝勇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朝佐 等2人間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事件,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5,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
二、被告 崔智超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耀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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